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從2019年4月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稱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適用16%稅率的,稅率調整為13%;原適用10%稅率的,稅率調整為9%。
增值稅稅率的變化,跨期合同的發票如何開具才能避免稅收風險呢?
(一)增值稅發票開具的時間:納稅義務人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的時間
舉例:A企業3月5日銷售一筆材料給甲公司,當月已發貨,含稅金額為100萬元,合同約定3月15日甲公司應全額付款。3月15日,甲公司因資金周轉原因,僅支付60萬元,余款40萬元在4月支付。請問,A企業應該如何開具發票?
如果60萬元開具16%稅率發票、40萬元開具13%發票,對嗎?
《增值稅發票開具指南》第二章第一節第四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在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發生時開具發票”。基于此規定,納稅人開具發票的時間點有兩種:一是納稅義務人在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時,即使沒有收到款項也必須對外開具增值稅發票;二是納稅義務人在沒有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時,即使收到款項也不對外開具增值稅發票。
所以A企業在4月收到40萬元尾款時,根據合同按原稅率16%開具發票100萬元。
(二)增值稅發票開具依據的原則:發票開具與合同相匹配
企業在開具或索取發票憑證時,必須遵循“發票開具與合同相匹配的原則”,如果發票開具不與合同相匹配,要么是開假票,要么是虛開發票,要么是開具不符合國家有關開票規定的發票。要保證發票入賬進成本,抵扣稅金,沒有稅收風險,必須根據交易合同開具發票。“合同與發票開具相匹配”有兩層含義:一是發票記載標的物的金額、數量、單價、品種必須與合同中約定的金額、數量、單價、品種相一致;二是發票上的開票人和收票人必須與合同上的收款人和付款人或銷售方和采購方或者勞務提供方和勞務接受方相一致。
(計劃財務部/瞿兆花)
2019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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